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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蒋瑞雪 杨浩 张冰荷赵奕奕 张柳青预计预览时间:15分钟



前言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开启了低碳新时代,正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巨大热情,并成为社会转型的巨大动力。稼轩能源中心广泛关注国家双碳政策、司法实务及行业动态,并建立碳中研究专栏,定期发布《双碳半月谈》和能源领域专业文章。本期为2023年第10期,总第27期(6.30-7.14“双碳”半月谈。


一、案例点评北京莱维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内09行初17号】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2日,原告氢枫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百应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设备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概况工程名称:南通百应能源有限公司80kg/d集装箱式加氢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日加注量80kg的加氢站,按照每日运行12小时考虑。工程地点:南通如皋,承包方式:设备以及安装工程(不含土建及配电工程).......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已施工完毕。原告提交了一份《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交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工程名称南通百应能源有限公司80kg/d撬装式加氢站设备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南通百应能源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上海氢枫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氢枫公司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如下:1.工程质量评价:本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各项指标均符合评定标准要求,自评为合格工程...3.尚未完成35兆帕加注,原设计要求为3-5分钟完成第一台车,待确认。双方在交接、测试过程中,被告发现储氢罐或鱼雷车满载时能达到每天(12小时)加注80千克加氢量,当进气压力低于12.5兆帕时,不能达到每天(12小时)加注80千克的要求,氢枫公司解释:日加注量80千克是在气驱泵入口压力为12.5兆帕时计算出来的加注量,气驱泵的工作能力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并提供如下解决方案:根据目前选配的气驱泵的技术参数,当进口压力低于10兆帕以下时,达不到80㎏/d的技术要求,氢枫承诺提供不低于10兆帕的氢气鱼雷车给百应公司,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后,因百应公司根据合同金额尚欠900000元未付给氢枫公司,氢枫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在法院立案中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是由于双方签订的《设备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包含氢枫公司承包百应公司80kg/d集装箱式加氢站设备及安装工程(不含土建及配电工程),氢枫公司需要完成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作,并进行工程的交工及验收,从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外观。但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为案由为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第一,合同的名称确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问题,这也是双方订立合同及其条款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根据双方在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南通百应能源有限公司80kg/d撬装式加氢站设备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通常理解应解释为承揽合同;此外,买卖合同为有名合同,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为买卖,合同名称应为“加氢站买卖合同”,所以原被双方作为企业法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此问题的理解及风险均应当是明确的,双方对合同的性质产生不同的理解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第二,本合同标的物为“80kg/d 撬装式加氢站”,该加氢站系本案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所设计、采购、安装的产物,本案的标的物不符合市场上其他客户一般需求,具有特定性。故,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互通性,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中的一类,两者都是以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前提,且合同标的均具有特定性。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而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中的一类特殊情形,仅是由于其特殊性,需要单独监管。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两者的区分主要结合主体和合同标的来进行判断。从主体来看,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要求具有相应的资质;但对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则无特殊的资质要求,既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同标的来看,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有严格的签订程序和制式文本,合同标的大,法定色彩更浓厚;而承揽合同通常遵从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标的较小,合同订立、履行的灵活性更大。

二、ESG及绿色金融

1. 2023年7月,氢探新能源公司完成千万元级Pre-A轮融资,本次融资是由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烟台)的投资平台烟台产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独家投资。该笔资金主要用于氢探新能源公司团队扩充、研发新产品以及业务扩张。

2. 近日,宁波中科氢易膜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完成数千万元天使轮融资。本轮融资由麟阁创投、国家电投联合领投,华金资本、银鞍资本、凡创资本、宁波镇海产投联合跟投,所获资金主用于复合隔膜产线建设,工艺的持续优化以及补充公司现金流。

3近日,羚牛新能源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完成5000万元人民币Pre-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南湖氢能产业基金领投,用于羚牛氢能与浙江海港集团共同打造的全球首个绿色集装箱运输港口。该项目是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项目,从测试到投放,前后已运行18个月,共完成50辆燃料电池重卡和一座管道输氢的加氢站配套。

4. 日前,生态环境部按照党中央及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已经明确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主要制度安排,基本搭建完成了启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所需的基础设施,力争今年年内尽早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5. 7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举办的全国低碳日活动,重庆联交所集团为重庆银行颁发经川渝联合碳中和服务平台认证碳中和证明书,这标志着重庆银行成功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首家跨区域认证总行级别“碳中和银行”。

6. 近日,飞利浦等四家公司共同庆祝芬兰最大风电场的开放。该风电场由可再生能源生产商Neoen开发、运营。根据四家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与Neoen签订的为期10年的协议,风电场将每年向联合体提供330GWh的电力,能满足4万户家庭的用电需求。这种可再生电力将每年减少超过23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


三、实务研讨

关于新能源配建储能参与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问题

问题:1.新能源电站配建储能设备的模式下,新能源电站(光伏或风电)与储能设备在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是否可以认为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即新能源电站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储能设备获取调峰补偿费用?两者之间在内部互无联动?2.储能设备在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同时还会参与到电力市场交易中,两者之间有无优先级?还是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3.在储能容量租赁模式下,租赁部分的容量,是否可以参与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及相关电力市场?

答复:1.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通过技术改造满足独立储能项目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可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关于补偿费用,储能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计算周期为15分钟,补偿电量为其计算周期内参与电网调峰的充电电量,补偿价格为出清结算价格,储能调峰补偿费用为补偿电量*补偿价格。市场初期,按照“日前报价、实时出清”交易机制,储能依照我省火电机组第一档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结算价格优先出清(报价相同时储能优先出清),储能参与调峰补偿价格报价上限暂按0.3元/千瓦时执行,后期将根据我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关于分摊费用,储能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全省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未中标和达到要求的统调公用燃煤火电机组、风电和光伏电站等按照我省电力调峰辅助交易规则共同分摊。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要求配置储能设施并达到独立储能运行条件要求的,参与辅助服务分摊时给予一定减免。按照国家提出的“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逐步将电力用户等纳入合理分摊范围,或者通过系统运行费进行合理疏导。2.目前我省电力市场包括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现货电力市场交易等,市场是融合发展的,企业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后根据规则自愿参与。3.关于储能租赁,由出租房和承租房合同约定有关费用分摊和市场收益,属于市场和合同范畴。

来源: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23年7月6日


四、项目资讯

1. 7月8日,中国华电第一批国家新能源大基地项目投产暨绿色发展推进大会在天津海晶百万千瓦光伏项目现场举行,共同见证中国华电第一批国家新能源大基地标志性项目投产暨电力装机突破2亿千瓦的里程碑时刻。会上,授予青海德令哈100万千瓦光氢储项目为“中国华电第一批国家新能源大基地百万千瓦级投产项目”“中国华电电力装机突破2亿千瓦标志工程”。6月底,我国首个高海拔光氢储项目——青海德令哈100万千瓦光氢储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这是我国在高海拔地区制绿氢的首次尝试,通过光氢储一体化的技术路线和技术体系推动氢能产业链延长、价值链提升,实现绿电、绿氢消纳。青海德令哈100万千瓦光氢储项目是积极响应国家“双碳”号召,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项目。规划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分别由“国家第一批大基地”50万千瓦光伏工程和“国家揭榜挂帅”50万千瓦光伏工程构成,同步建设一座3兆瓦光伏制氢站。

2. 为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重大示范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12460万元支持新疆首个清洁低碳绿色氢能制储加用一体化创新应用项目(伊犁州伊宁市绿色氢能创新应用工程)建设,近日已下达4984万元。该项目由亿华通和伊宁市联创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建立完整的氢能及氢燃料电池上下游产业链与产业生态,形成绿色能源生产与就地消纳的良性循环,将伊犁州风光自然资源有效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优势。

3. 近日,未势能源与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CNR)正式签署氢能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氢能源产业发展在欧盟区域开展项目合作,助力意大利及周边区域绿色能源转型。未势能源董事长张天羽、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CNR)院长Ing.Emilio Fortunato Campana 代表双方签约。期间,未势能源副总裁解超朋博士带队赴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CNR)进行考察访问,并在CNR的支持与帮助下,与IVECO、FERCAM、阿普利亚地区政府、ECOPROGRAM、Tersan等二十家企业、机构、政府、研究院等进行深入座谈交流,同时与多家单位签署氢能国际业务合作协议。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未势能源国际化战略的全面升级,对积极开拓欧洲市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将进一步提升未势能源的国际市场影响力,也将为双方后续加强合作、互利共赢奠定良好开端。

4. 7月6日下午,中国能建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孙洪水出席央地合作发展座谈会并见证中国能建氢能公司与兰州新区管委会签订《中国能建兰州新区绿电制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该项目总投资12.3亿元,占地约270亩,项目建成后,年产值8亿元以上,年税收可达2660万元以上。该项目将利用绿电制氢,并与传统合成氨相结合,将传统的液氨生产化工项目转变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配套储能手段,实现电力行业与化工行业创新融合,开拓可再生能源储能的新形式,从而降低可再生能源综合成本,有利于提升电力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带动电力装备制造等产业发展。

5. 6月29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青海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因地制宜适时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在海西、海南、青南等地区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地区,按照当地电力消纳能力,综合考虑适度推广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利用。扩大居民生活用电规模,提高城乡居民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围绕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试点示范,支撑高比例清洁电力的安全可靠运行。推动大数据、智能微电网、“光储直柔”、蓄冷蓄热、负荷灵活调节、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充分利用既有热电联产机组的供暖能力,在西宁等人口集中区延伸集中供暖范围。积极探索、开展氢能替代技术在住房采暖、城市运行、建筑应用方面的路径研究,开展氢能源在城乡建设领域试点。

6. 6月30日,河北省氢能产业创新联合体成立大会在张家口市举行。在成立大会上,清华大学教授欧阳明高就氢能产业发展作主旨演讲,创新联合体秘书长单位代表张成斌发布了创新联合体未来技术攻关任务。会上,河北省领导、北京市和天津市科技部门负责同志、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专家委员会成员颁发聘书,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8个合作项目和54家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合作协议的签订鉴签,并为创新联合体揭牌。河北省氢能产业创新联合体是由京津冀等区域54家氢能领域科技型骨干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投资机构等共同发起成立的。河北省氢能产业创新联合体将在3-5年内,围绕氢制备、储运、供能、动力、原料五大方向,聚焦10项集成系统,研发33类核心装备,突破百项关键技术,持续推动氢能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河北省氢能产业创新联合体还将发挥联合体对产业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强化产业上下游企业协同,培育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构建从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从新产品验证到规模化应用、从壮大企业到培育产业的新型科技服务链条,推动河北省及京津冀区域氢能产业创新生态和发展生态的不断优化。


五、政策新规

1. 6月25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布《贵州省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助力实现碳达峰行动方案》,结合电力系统运行实际,落实支持灵活性煤电机组、水电、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运行的价格补偿机制,建立市场化的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 6月26日,经过一年多的全球意见征集和修改之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两份 ESG信披准则。此外,ISSB 还发布了随附的指南、结论依据、效果分析、项目摘要和反馈声明。此次正式发布这两份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披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23年6月19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北京办公室举行的揭牌仪式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表示,中国全力支持基金会的工作和国际可持续披露标准的制定。

3. 6月27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上海交通领域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到2025年,全市交通领域新增光伏装机容量确保达到120MW,力争达到180MW。实施“光伏+充电”。结合充换电场站建设光伏设施,试点建设“光储充(换)”一体化补电站,通过储能系统消纳光伏发电富余电力,推动光伏绿电在新能源汽车的拓展应用。

4. 6月28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北京召开《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 2022》发布会。《报告》中提到,全年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1.52亿千瓦,占国内新增发电装机的76.2%,是新增电力装机的主体。储能方面,2022年,新增投运新型储能项目规模约7GW,累计装机规模约13.1GW/27.1GWh。新增投运项目中,锂离子电池储能占比达97%。产业链成熟度方面,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通过试点示范项目逐步实现规模化应用。技术进步方面,锂离子电池性能进一步提升,液流电池储能项目单体规模取得突破,压缩空气储能技术取得重要进展,飞轮储能单机输出功率达到兆瓦级,储能系统集成技术得到快速发展。

5. 6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发改委发布《2023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储能专项)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通知》对入选的用户侧、电网侧、电源侧、虚拟电厂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规模给予每千瓦每年230元,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市预算内资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连续3年。

6. 7月4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电网企业,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将本地区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省能源局。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依法依规取消项目。同时还要求,新型储能电站并网验收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

7. 7月4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推动地源热泵系统、水(冰)蓄能系统、储能和充放电系统、光伏建筑应用等新兴场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围绕建筑节能降碳,编制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适宜技术指南,开展建筑光储直柔、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储能和充放电系统、建筑能耗及碳排放计量等关键技术攻关。

8. 7月5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开展第六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本次示范项目以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组织遴选一批典型应用场景下,在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具有竞争潜力的各类新型储能技术示范项目。新型储能项目业主单位为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原则上为已完成备案,且预计在2024年底前投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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